批评,诫免、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他免职处理。Р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内容的规定,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Р责任追究制度Р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型“责任型”机关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县妇联实际,制定本规定。Р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Р(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Р(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Р(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Р(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Р(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Р(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Р(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Р(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Р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Р三、机关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Р(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Р(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Р(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Р(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Р(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Р(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Р(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Р(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Р(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Р(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Р(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