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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双十中学月考试卷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343KB

文档介绍
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Р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Р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Р不当得利Р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Р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Р(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Р(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Р(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Р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Р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Р自然人Р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Р监护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Р合伙Р Р法人Р企业法人Р非企业法人Р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Р非公司法人Р(工厂、商店等)Р机关法人Р事业单位法人Р社会团体法人Р财团法人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Р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Р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Р胎儿的应留份额:Р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Р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Р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Р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Р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Р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Р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Р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Р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Р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Р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Р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Р监护Р(一)监护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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