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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内组织复验,复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60%。验收结束后及时上报复验报告和要求进行抽验的申请。Р(三)抽验。省级抽验面不得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数的30%,抽验组依据各州(市、地)复验结论和抽验结果,对全部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评价,验收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Р二、综合达标考核Р(一)各县对实施整村推进的所有项目村,按照综合达标考核标准逐村进行考评。Р(二)省级综合达标考核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县抽查面不得低于项目实施村数的30%。依据县级考评结果和抽查情况,对各县项目实施村作出综合达标考核评价,未通过考评的项目村要限期整改。Р第十三条验收考核报告。Р一、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依据和方法步骤;项目批复与实施情况;项目运行和效益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与财务管理情况;所有文件材料分类立卷归档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建议。Р二、综合达标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考核评价的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人均收入、“六到农家”);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考核评价结论和建议。Р第六章奖惩Р第十四条依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Р第十五条对规定年限内综合达标考核全部合格的项目实施县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增加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Р第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Р第十七条对规定年限内未通过综合达标考核的项目实施县在全省通报批评,相应减少整村推进项目扶持资金。同时要采取措施在一年内达到综合达标考核的标准。Р第十八条凡挤占、挪用、贪污项目实施村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严肃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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