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Р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Р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Р第十条市、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Р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实施计划应当包括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的实施。其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负责日常工作。Р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人口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РР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Р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规范,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制。Р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需要。Р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指导,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Р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Р第十八条市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