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可以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40、在向客户提交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之前,一定要由经办人员对通篇进行校对,不能出现明显错别字、重大错误或遗漏。 41、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法律意见书,应当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伙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六) 持续跟踪与沟通 42、项目完成后,所有有关项目的法律文件、记录或资料应封卷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7年。 43、在与客户某一特定的项目完成后,还应不时地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关心项目的进展及现状,并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与其建立、维护良好的情感交流和信息沟通。 44、经常有选择性地将客户可能需要的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发给他们,供客户参考,主动跟踪客户新的业务动向。 45、对于我所发生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变更、人员的调整或变化,应当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客户,保证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找到我们。三、本规则的适用与说明 46、规则的制订是容易的,能否切实履行至关重要,本所的每位律师都有责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不得在执业或其他场合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本所声誉的行为。 47、任何律师(包括合伙人、专职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无论何时加入本所,也无论目前是否执业,均应严格依照本规则的各项要求, 反省、约束、检查自己的行为。 48、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本所管委会有权酌情认定律师执业行为不当,并给予相应惩戒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训诫或劝告、降职、降薪、公开检讨、劝退、要求赔偿损失等。 49、本规则经本所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拟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所管委会负责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修改、增补或撤废。 50、依据本规则所制订的其他实施细则,以及本所现有的但未包含在本规则范围内的有关执业规定或要求,同样是本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