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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审核、批准;Р(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Р(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Р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Р(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Р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Р(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Р(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Р(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Р(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Р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Р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Р2.2.1 监理依据包括:Р(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Р(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Р(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Р(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Р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Р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Р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Р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Р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Р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Р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Р(1)严重过失行为的;Р(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Р(3)涉嫌犯罪的;Р(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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