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Р3.7 支付Р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Р4. 违约责任Р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Р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Р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Р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Р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Р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Р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Р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Р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Р4.3 除外责任Р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Р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Р5. 支付Р5.1 支付货币Р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Р5.2 支付申请Р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Р 5.3 支付酬金Р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Р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Р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