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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合同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出现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Р5、因非甲方责任出现的突发事件,如出现火情、抢劫等事件,甲方为控制局面、减少乙方或第三方及共用部位的损失,而采取相应正当措施时,造成损失的。Р第九章 其他事项Р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乙方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乙方的,甲方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其他租户)的监督下,进入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善后工作。 Р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与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Р第三十三条  受物价、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所调整,届时由甲方重新进行核算,新的标准应予以公示。 Р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其它费用指导性标准等约定事项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于执行新标准前15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关政策资料和调整标准的公示,届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Р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Р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Р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Р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Р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Р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Р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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