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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的研究___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和胡某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df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二、本案法律问题分析(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性质问题就本案当前遇到的情形来看,当务之急应对本案案件类型进行确定,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对本案所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然后方可确定本案案件性质。1、本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性质分析(1)本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政性分析行政性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属性,亦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首先,行政合同得以建立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政合同本身也是行政机关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履行其行政职能的一种重要途径。其次,行政合同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化的客观载体。合同的形式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相互结合,从而使合同双方在所涉事项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最后,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行政特权,这种特权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发起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以及对合同的单方变更和解除权。本案一方当事人胡某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公租房相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与公租房的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从客观形式来看,这一合同是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具体方式,也是重庆市政府履行公共住房社会保障职能的具体表现。从本案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重庆市公共住房实施细则》对公租房租赁合同规定的要求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并且合同中规定了重庆市公租房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享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以及享有的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这一合同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2)本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契约性分析本案中《公租房租赁合同》既然是以合同的形式存在,就一定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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