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Р(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Р Р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Р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Р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Р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Р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Р(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Р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Р(三) 。Р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Р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Р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Р(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Р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Р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Р(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Р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