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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县政府公职律师执业律师管理规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府法律顾问室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它组织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Р第六条每次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会议的召开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涉及的相关材料、会议提纲等提前交给与会人员。Р第七条与会人员应对会议涉及内容积极发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详尽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及会议结论等。Р第八条经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及时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Р第九条经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可参加县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报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等的制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Р第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Р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重大或Р疑难案件讨论制度Р第一章总则Р第一条为集思广益,保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以保证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Р第二条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工作,县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Р第二章讨论案件的提出Р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或疑难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Р(一)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民事诉讼、仲裁案件;Р(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非诉讼法律案件;Р(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外行政、民事、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案件;Р(四)被告为县政府,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Р(五)涉及破产兼并、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各种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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