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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讼活动;(五)?协助我局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六)?对我局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辅导,维护合法权益及处理其他法律事项等。第五条县财政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财政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二)?列席财政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财政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第六条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财政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二)?依法履行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财政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对财政干部学法用法进行培训,第七条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财政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县财政法律顾问由县财政直接聘任。第八条县财政局法律顾问参与财政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财政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县财政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财政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财政局长签署。第十条对县财政局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财政局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财政局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第十一条建立财政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县财政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财政局长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第十三条县财政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在年初提出预算,拫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迗,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十四条县财政可以聘请县内知名法律专家为特邀财政法律顾问,对涉及有关部门重大法律事务的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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