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南昌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Р第四条中学生社团必须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Р第五条中学生社团在学校分管部门的管理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Р第二章中学生社团的成立Р第六条中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学校团委备案。Р第七条中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在校学生。Р第八条成立中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一)社团学生应在10人以上(包括10人);Р(二)有规范的名称;Р(三)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Р(四)有规范的制度;Р(五)有社团团长(由学生担任);Р(六)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Р第三章中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Р第九条学校有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其他部门共同关心支持。Р第十条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Р(一)负责中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备案;Р(二)对中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Р(三)对中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Р第十一条中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开展校内外活动必须遵守文明礼仪规范,遵守公共道德秩序。Р第四章中学生社团的奖励制度Р第十二条各县区教体局和各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评选活动,市教育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中学生社团评比表彰活动。学校、县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学生个人及指导教师进行校级、县区级和市级的逐级表彰。Р第十三条各校每年确定一个社团活动主题并开展活动,影响力大,活动效果好。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昌市教育局制定。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实施。各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自行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