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被“我见”认识的对象,必定不是实在的自我,因为如果自我作为认识对象,那它也就象其它认识对象一样,〔是由识所变现,非恒常非主宰。〕Р 因此“我见”不能认取实在的自我,只能认取由内识变现的五蕴,并随着自己的虚妄认识而产生种种思量,〔将它们认作实在的自我。〕Р 【注释】1 所余法:指其余的认识对象,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境。Р 【评析】此处继上文对“我见”归谬后,再对“我见”之谬作因明学(佛教逻辑学)的论证。首先从“能缘”之见来看,其它心识只能认取由自识所变现的相分(详见下文),不可能认取心外之物,因此“我见”也是如此,必定不能认识自心之外的所谓真实的“我”。再从“所缘”之对象来看,所有识的认识对象都是由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必定是由“我见”所变现的相分,而不是实在的自我。即使对于不承认存在相分的人来说,也可得出同样结论,因为色等六境是变化无常的,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是变化无常,不可能是始终不变、永恒存在的自我。因此,无论从“能缘”还是从“所缘”来看,“我见”都不可能认识实我。至此,本论完成了对佛教内外各学派对实我谬执的破斥。Р 四、论俱生我执与分别我执Р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Р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1 内因2 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3 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起自心相,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后修道4 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Р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我相,起自心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5 时,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