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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Р第四十条  学生考勤由年级或学生班长具体实施。学院将缺勤学生姓名记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考勤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自考办报告备案。Р第四章   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Р第一节   住宿管理Р第四十一条  在学生入住时按“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Р第四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学校签订走读申请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否则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走读生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Р第四十三条Р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安全、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等。Р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应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Р第四十五条  因学生住宿变动以及公寓基建和宿舍维修等工作需要而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Р第四十六条  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有序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Р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Р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Р       (一)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Р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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