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全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苏价工〔2009〕415号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在各市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一、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市180-23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20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180元/平方米。二、省辖市以下(不含省辖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三、各市要根据省规定的价格幅度,抓紧测算并分市、县公布供配电工程统一的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四、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具体执行的价格标准。五、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反映。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价格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9日印发共印28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