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会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和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以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九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一监事享有一票表每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出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