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构保管。(四)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出具接收证明。第四十一条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管理:(一)医疗废物应放置专用容器内,具有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应放置黄色塑料口袋(双层)或其他贴有生物危害标志的容器中,放置指定地点,防止实验室医疗废物随处存放;(二)培养物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出实验室外;(三)送检标本(不含尿液)及一切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必须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按有关规定由医院集中处理;(四)注射器针头及其他尖锐器具处理前应储存于防穿透的硬质容器中,避免刺伤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禁止带入食物、饮料及存在“手-口”接触可能的其他物质,禁止存放个人物品和进行化妆。(二)眼睛和面部的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要求。(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脱下手套后,离开实验室前,接触患者前后都应洗手。接触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后应立即洗手;接触患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的隔离措施。(四)实验室中禁止用口移液,应使用助吸器具。(五)谨慎处理针头、解剖刀和碎玻璃等锐利物品。(六)根据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情况确定“清洁”和“非清洁”工作区,在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之间设“缓冲室”。被指定为“清洁”的区域,应保持清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电话、视频显示器终端、键盘、门柄及其他物品污染,工作人员在触摸设备前应取下手套。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