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条件之一:(1)创作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或小型作品8个。(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3)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Р 7、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Р8、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Р 四、业绩成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Р 1、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Р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1)省(部)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一次,或三等奖3次。(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二等奖2次。(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人员):①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②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二等奖各1次;③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三等奖2次;④市(厅)级二等奖1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Р 3、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Р 4、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专业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Р 5、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Р 五、论文——公开发表或出版:①合作撰写学术著作1部,②独立撰写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③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文艺评论3篇以上。④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研讨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研讨会宣读论文3篇以上。⑤独立撰写在市(厅)级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和未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⑥独立撰写在市(厅)级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或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文艺评论2篇以上(限县以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