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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况、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其业务用房面积标准要求。(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最低限为5000平方米。(二)地(州、盟)、地级市群众艺术馆、直辖市市辖区文化馆最低限为3500平方米。(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四)文化馆分馆最低限为1000平方米。两馆馆舍建筑设计规范,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第二十六条为保证两馆工作、活动正常进行,应通过多种途径,充实、更新所需设备及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逐步装备和完善现代化活动器材。第二十七条两馆设施属国家公共设施建设,产权属两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经费第二十八条两馆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从文化事业经费中拨给。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年度拨款应逐年有所增加。两馆应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行政杂支费,保证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九条两馆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两馆开展以文补文和多处经营活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不足。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有关部门不得因两馆上述收入而抵减预算内的经费。第八章制度第三十一条两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全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经营人员实行承包责任制);在编专业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第三十二条两馆根据实际需要,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区,应根据民族政策给予充分考虑),并抄送文化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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