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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裂、漏水等报修后30分钟内入户抢修,并妥善处理理赔事宜。在接到用户供热、服务质量投诉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Р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由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退还供热费,具体退费标准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Р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的运行、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Р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各种相关统计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Р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它收费项目捆绑收费。Р按面积交费的居民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方米保险费,由供热单位代用户投保,未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Р第五章用热管理Р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共同到供热单位结清供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更名后由新房主交费,未更名的由原房主交费Р用户改变用热量或者改变用途,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Р第二十九条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擅自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Р第三十条用户停止用热需一个供热期。Р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未分户用户在9月30日前办理停供手续。已分户用户10月15日前未交费,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对停止用热的用户收取采暖费全额20-30%的基础热费。Р未售房屋由房屋开发单位或实际所有人交纳基础热费。Р第三十一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Р第三十二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Р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Р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Р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蒸汽;Р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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