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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记录,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Р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Р7、鼓励、发动广大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Р8、驻矿安监站对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并督促立即按照“三定”意见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并上报分公司、总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Р9、分公司、总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组赶赴现场会诊,制定整改方案,建档监控,帮助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实行消号制度。Р10、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Р,防止事故发生,并上报有关部门,做好记录。Р11、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报、预测、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矿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公司、总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Р12、对因事故隐患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及时上报分公司、总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迟报、瞒报、谎报人员及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Р Р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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