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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4KB

文档介绍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Р(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Р(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Р(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Р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备案表》,每季度末上报公司安质科备案。Р第十二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Р第十三条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Р第十四条项目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并分别于每季度末之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质科,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总结要包含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Р第四章奖励与处罚Р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Р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的严重性给予响应的处罚。Р第十七条本制度其它未尽事项应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业主及集团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执行。Р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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