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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91KB

文档介绍
(场)。Р《条例》第十三条Р现场查看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Р《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Р16Р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Р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Р《条例》第十四条Р《设置方案》第三条(二)Р查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通知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及印章Р17Р质量Р追溯Р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Р《条例》第十三条Р《设置方案》第三条(二)Р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Р查看2010年—2011年之间的屠宰生产记录,宰前、宰后检验记录,销售台账。Р18Р信息Р报送Р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Р《条例》第十二,十三条Р《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Р查看建立制度的文件Р现场审核日期: 年月日;审核意见。Р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Р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Р填表说明Р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简称《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审核。Р2、本表审核结论设为“符合”、“不符合”。其中:Р(1)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Р(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符合”。Р(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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