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Р案例一、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Р案例二、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和《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从这两案例看出: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Р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Р案例一、某甲,女,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