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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处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调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协商)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或者幼儿家长能够经过协商方式解决。幼儿的监护人也能够依法直接提起诉讼。5.(调解);双方自愿,能够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能够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6.(诉讼)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能够依法提起诉讼。7.(鉴定)对受伤害幼儿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能够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8.(责任追究)因幼儿园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予以赔偿后,能够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报告事故处理结果)事故处理结束,幼儿园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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