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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忠等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18KB

文档介绍
的保护法益问题上坚持所有权说,并在此基础上一律否定所有权人盗窃、抢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无论所有权人侵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均不构成财产犯罪。但接近占有说的中间说——平稳占有说更值得倡导。因此,夺取罪的构成要件是,在他人占有财物的前提下,排除他人的占有以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占有;只要行为人明知财物是他人占有即具有夺取罪的犯罪故意,并不要求具有侵害他人所有权的意思。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上,不应宽泛理解“不法占有目的”,尤其是所有权人盗窃、抢劫问题上直接代替财产罪保护法益的机能。所有权人所谓取回自己的财物的心态, 与不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机能无关,应认定为犯罪动机,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有权人抢劫赌资一般不认为是抢劫罪的规定值得质疑,至少应该进行限定解释,理解为赌博过程中的抢劫赌资、针对特定赌博关系人(所输赌资收受人或所赢赌债支付人)、在所输赌资数额内的所有权人抢劫赌资行为不认定为财产犯罪。赖忠案中,首先,赖忠在赌博结束后,纠集同伙在非赌博地点,针对被害人谢春生实施抢劫, 抢走谢春生朋友夏慈秀等人凑的 9500 元,不符合“当场当时”、针对特定赌博关系人的限定,不能适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 15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 719 页。 16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81页。 17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研究, 2000 年第 2期。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免除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其次,赖忠也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赖忠认为被害人作弊,认为自己仍对涉案赌资有所有权,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害他人占有并建立自己的占有,而非侵害他人所有权,赖忠明显可以认识到赌资已经为被害人平稳占有,因此赖忠对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认识错误, 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抢劫故意。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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