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辅助的,应当口头或Р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恳求。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向学校提出事故办理的建议。发生Р重要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办理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直接办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听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Р4、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指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Р害事故办理小组,负责与家长磋商办理事故善后事宜。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补偿责任的,学校能够与受伤害学生或许学生家长磋商解决事故的补偿事宜。Р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或家进步行磋商时,当事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定:Р(一)磋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害的学生和学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Р护人代理其与学校进行磋商。高等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由其本人或许其家长与学校进行磋商;Р(二)磋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切意思的表示。磋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完成协议应当成立Р在自发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Р(三)磋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Р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Р(四)磋商期间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工作秩序;Р(五)磋商完成的协议应看作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Р受伤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不愿意与学校磋商,能够书面恳求教育行政部门调Р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5、事故当事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判定。Р?Р事故当事方对РР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疗存在争议,能够磋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许学校所在地的司法判定机构进行判定。判定费用磋商解决。Р事故办理采用教育行政调停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疗有异议,由有异Р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停机关提出判定申请,经调停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磋商确定判定机构,磋商不可的由调停机关理事故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