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原件一式10份)。Р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10份,提供原件审验)。Р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Р4.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9份)。Р四、终止Р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Р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Р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Р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Р5.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Р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Р申请Р申请人到教育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Р受理Р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检,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Р不属本厅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Р审核Р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检查结论,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经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Р申请终止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检查财产清偿情况、剩余财产处理情况、在校生安置情况Р对分立、合并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对拟合并、分立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Р申请正式设立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Р厅领导审批Р送达申请人Р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将批文送政务窗口,由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Р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拟文将我厅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后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