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三、合同变更的形式1.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2.如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应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四、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一方对合同变更产生误解,能否视为未变更?某商厦与某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某商厦男式西服400套和女式西服400套,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1月20日。合同还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20%。因交货时间短,某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作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因某商厦得知,今年西装的销售量可能不会太好。因此向某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某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某商厦,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11月20日,某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式西服300套,女式西服100套,共计400套。而某商厦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0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某商厦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式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4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厦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