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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4KB

文档介绍
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改变,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Р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Р  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状况。РРР  (五)因解除而终止Р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Р  1.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歼灭。Р  2.协商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丢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Р  3.法定解除。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Р  4.裁决解除。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Р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觉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先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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