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件;Р(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Р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理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Р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Р第二十四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Р(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Р(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Р(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Р(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Р(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Р(六)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Р(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Р(八)学校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Р学校校长不是理事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Р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Р第二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Р学校理事、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Р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Р(一)检查学校财务;Р(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违反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Р(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Р(四)列席理事会会议。Р第四章法定代表人Р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Р(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Р(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Р(四)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Р(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Р(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Р第五章资产管理Р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Р(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Р(二)政府资助;Р(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Р(四)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