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违反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学校事业的发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第三十二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