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刑事法律制度,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缓刑、假释、减刑、附加刑方面,我国法律都有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司法机关均应适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尊心和改过自身的信心及社会效果考虑,应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完善之方面的刑事法律:(1)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2)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尽量进行法庭教育,同时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加强管教和教育,收容教养等;(3)未成年罪犯应当与成年犯罪分开关押、改造,防止交叉感染,以利于他们刑后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Р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Р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比率较高,对未成年人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同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工作。司法机关加强回访、考察,在失足未成年人居住地设置帮教机构,落实帮教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失足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要积极帮助不起诉、免除刑事处分和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真正把教育关怀的情感送给他们,使其自我悔悟改造后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Р Р参考文献: Р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 Р [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Р [3]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Р [4]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Р [5]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Р [6]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Р [7]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