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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书质量管理规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议。评议志稿实行责任负责制。评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志稿,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志书评议稿要提前45个工作日送交审稿人员,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时间。省志分志的志稿评议会由承编单位组织召开,市级志稿评议会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召开,县级志稿评议会由市级Р史志工作机构组织召开。Р第十五条志稿修改。由主编主持,梳理评议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制定修改方案.形成修改意见,修改人员要认真落实。省志分志评议后修改至少3个月,市县级志稿原则上评议结束后一年内不准出版。Р第十六条完成送审稿。初稿修改完成后,送主编统稿,形成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主编的主要任务是总揽全志,调理章节,理顺门类,联结上下,剔除重复,核准观点,润色词语。Р第十七条上报的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齐。即志稿各要素齐全,正文(包括文中的表格、随文图片及其编号、文字说明等)完整;清,即志稿清楚整洁,按照统一标准排一定版式;定,即志稿的文字、图片、表格等所有内容都经核实、确定,不留疑问。Р第十八条审查验收。省志分志由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政府批准出版。市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志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审查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级审核单位要认真填写审核意见,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Р第十九条志书备案。志书出版后1个月内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Р第四章奖励与处罚Р第二十条获“全省优秀史志成果奖”的志书,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Р第二十一条质量不合格的志稿,上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有权驳回重修;有严重质量问题、不经审批擅自出版的志书,同级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Р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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