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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维修。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屮发牛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牛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二)?未取得安全牛产资质或者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囤承揽工程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吋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第四十八条发牛建筑安全牛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OO二年一月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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