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高应变动力试验或直接开挖进行验证;对超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重新组织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对钻孔抽芯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Р 第二十四条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扩大抽检应采用原抽检用的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当因未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超声波透射法扩大检测时,应采用钻孔抽芯法。Р 第二十五条对桩基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检测。Р第七章检测报告Р 第二十六条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Р 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试验日期等;Р 2、试验目的;Р 3、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简介;Р 4 、工程地质概况,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桩位平面图;Р 5 、有关检测数据、表格、曲线;Р 6 、试验的异常情况说明;Р 7 、检测结果及结论;Р 8 、检测、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签名,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A章)。Р 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格式可参照《关于试用(广东省工程试桩、检验检测报告范本)的通知》(粤建监站[1998]017号)执行。Р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另行规定。Р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检测方法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有变更的,应执行新的有关规范标准。Р 第三十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Р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解释. Р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 广东省建设厅Р 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