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流动厨师管理办法Р第一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登记管理制度,镇(街道)食安办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流动厨师管理档案。Р第二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指导农村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培训,对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Р第三条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Р第四条 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镇(街道)食安办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Р第五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Р(一)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Р(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Р(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Р(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Р第六条 流动厨师对承办的农家宴食品安全承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登记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储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Р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