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盖章不齐全的问题;Р 3、是否按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Р 4、其它不规范审查行为。Р 第十四条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Р (一)审查质量Р 1、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不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满足建设、投资、规划、抗震、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要求;Р 2、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影响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问题;Р 3、审查完成的施工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规范的问题;Р 4、审查完成的施工图中是否采用了未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Р 5、审查完成的施工图中是否存在其它审查质量的问题。Р (二)审查档案管理Р 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对签字盖章齐全的下列资料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工作。Р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Р 2、审查完成的全套施工图及修改文件原件(含工程勘察文件);Р 3、施工图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Р 4、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Р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Р 6、施工图审查咨询合同原件;Р 7、其它需存档的资料。Р 第四章监督检查计分方法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可采取市场行为与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综合检查,也可采取市场行为或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单项检查,还可采取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等。Р 第十六条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基础分均采用100分制,其计分方法采用在基础分上减分,减分最大值为其基础分。Р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形式及涉及的检查内容采用下列计分方式:Р (一)审查行为与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的综合检查Р 监督检查总分=(审查行为实得分X40% +审查质量及审查档案管理实得分X60%)(0~100分)。Р (二)审查行为单项检查(0~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