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进行竣工验收。Р第五章罚则Р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Р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同时取消审查人员的审查权力。Р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审查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Р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中,未按有关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三十六条审查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应予以警告并暂停其审查活动,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专业工程审查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是指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桥隧及公共交通中的地铁轻轨工程。Р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办法另行制定。Р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等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Р第三十九条军事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四十条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Р第四十一条实施本规定自二00三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