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咨询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工程可以特邀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咨询的,应当与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咨询要求。第十一条施工图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咨询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咨询。第十二条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咨询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第十三条由咨询机构分批咨询的,大型工程每批次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8个工作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由专家组咨询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咨询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送审材料送达咨询专家。第十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交换咨询意见前,应当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派员参加。第十五条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咨询人员签名表。第十六条咨询机构或者专家组对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图,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咨询意见中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施工图咨询工作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基本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