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规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Р三、申报材料Р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Р(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推荐文件。Р(二)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Р(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Р(四)相关证明材料。Р第七条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Р四、工作程序Р第八条“示范基地”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Р第九条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Р第十条省商务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审核。Р第十一条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Р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Р五、动态管理Р第十三条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示范基地”创建情况。基地(园区)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Р第十四条“示范基地”有效期2年。时间届满后,有关基地(园区)均需重新申报。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Р(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Р(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Р(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Р(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Р基地(园区)被取消示范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基地”。Р第十六条省商务厅指导“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开展“示范基地”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Р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规范(试行)》即行废止。Р第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Р2014年12月23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