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Р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Р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Р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Р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Р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Р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Р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Р 第五条 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Р 第六条 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Р 第七条 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Р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Р 2、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教务处审查呈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从档案中撤消。 第九条 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与撤消: Р 1、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 Р 给予严重违反校规学生以行政处分,必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通过家长,予以公布。 2、行政处分的撤消: Р 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必须填写"申报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 Р 撤消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校行政会批准,校长签发,方可撤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