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市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曲靖地区地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曲署办发〔1996〕32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