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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并发给毕业证Р书。Р 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Р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Р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Р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Р 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Р结业处理。Р 第五十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Р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①毕业分Р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Р不再补考;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Р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Р补考。Р 第五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Р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Р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Р处理。Р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Р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Р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Р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Р 【章名】附则Р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Р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Р 第五十四条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Р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Р《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Р 第五十五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Р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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