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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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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相应审批规定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提高我国特殊行业立法的透明度,改善现有特殊敏感行业外资难以介入的状况,更能解决国内民营资本投资无门的问题。第三,加强和完善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根本安全例外作为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例外清单的补充,采取多种国民待遇例外的组合形式,维护国家利益。2011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进行审查。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等关系国防安全的单位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并购交易。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启动外资并购审查,该制度在外资并购准入阶段的例外保护效果尚待实践检验。不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我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发布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和商务部,但文件以通知形式下发可能导致文件权威性不够。因此,应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审查法律文件的权威度,完善审查制度和实施程序,从而保障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主动权,适时拦截有损我国国家安全的并购交易。参考文献:[1]龚英姿·新投资体制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EB/OL].[2013-07-23].http:Р∥ezhuandi/zhuandi-19/pingshu.htm.[2]余劲松,周成新.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0.[3]UNCTAD.National Treatment,UNCTAD Series on issues in intem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J].UNCTAD/ITE/IIT/11(vol.Ⅳ).New York & Geneva 1999,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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