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的纲常伦理。中国封建法律就是皇帝的个人意志。中国的法律也就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皇帝好恶而异。中国古代的法律干预社会生活方面过于狭窄,只有刑法而没有保证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司法和保证人民权利的各项法律规定和程序,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管理与立法,行政与司法混合运用,阻碍了法律体制的独立发展,它不注意客观事实和正式颁布实行的法律条文与法定程序,常以人情关系,政治环境和思想信仰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政治体制,文化习俗上不是靠自身效益和创新来发展自身,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层层架构机制,引入一些外来因素使之发展完善而不是从根本上去审视改革。Р �韦森在其一篇经济史的论文中指出,在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中,大致有三种“路径力量”在起作用,即revolution(革命)、evolution(演进)和involution(内卷)。革命是一种间断性的、突发式或者说剧烈的社会制度的改变与更替�②。内卷是一个社会体系或一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同一个层而上内卷、内缠、自我维系和自我复制。其实,从长时段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主要是两种模式,即演进和内卷。革命不是常规的演进路径,毕竟一个社会不能天天革命。打破“内卷化”的机理只能依靠外部的动力。就如黄仁宇所说的,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已无法超越其自身的限制,中国社会的变迁只有等待“与世界潮流冲突”所提供的历史机缘来从头发动。Р �Р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社会用杜赞奇的话就是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的结果�③。Р �������Р �参考文献: Р �①杜赞奇.2003,《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Р �②韦森,2001,《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Р �③杜赞奇,1996,《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