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遗失,不得擅自更改或故意损坏。Р禁止擅自租借、转让和变卖执法服装。Р不得利用执法服装谋取私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执法服装:Р(一)吊销交通行政执法执法证件的;Р(二)退休、辞职、调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的;Р(三)被辞退、开除公职的;Р(四)利用执法服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Р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服装计划、发放、管理、监督等各类制度,建立执法人员着装档案台帐,实行一人一档。Р第五章责任追究Р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对执法服装使用情况及着装人员仪容风纪进行监督检查。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对所属单位通报批评:Р(一)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不着制式服装的;Р(二)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着执法服装的;Р(三)从事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的;Р(四)不遵守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和用语规范的;Р(五)不按要求时间统一换装的;Р(六)擅自租借、转让、变卖执法服装的。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责令改正,收缴违规使用的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Р(一)擅自扩大着装人员范围,更改制式服装配发标准;Р(二)擅自改动执法服装颜色、款式、标识和配套装具。Р(三)不按规定收缴执法服装,并经审核统一销毁的;Р(四)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法服装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的;Р(五)着装、换装未经审查批准的。Р违反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执法服装遗失,擅自更改或损坏的,由执法人员承担所遗失、更改或损坏执法服装的费用。Р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服装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收缴执法服装,调离执法岗位。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Р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