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黄辉Tel:1Email: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执法对象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证据问题2第一节执法对象问题3(一)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第16页)案例1: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运河某航段,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的签证印章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海事处撤销其处罚决定。4秦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物体,它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处罚对象为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一审裁决调解结案。5案例分析: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6法条链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17法条延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8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9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