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Р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的有机结合。Р 第三十九条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Р第四十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Р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街道、社区的联系。Р第八章经费保障Р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纳入中央及自治区保障计划的按照保障标准执行,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Р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Р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Р第四十五条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Р 第九章附则Р1、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幼儿园,偏远农村地区可参照此标准适当降低要求。Р2、对于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Р3、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